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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16日,范*娜女士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代理其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
时间:2015/11/16 16:39:41    来源: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仲裁网    |       
      2015年8月16日上午,范*娜女士与本网签约,委托本网代理其与原用人单位北京远洋鑫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范*娜女士自称:
      她2014年7月14日入职任库管,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1600元,实际月工资标准3000元;每月10号发上月工资,自然月计薪;现金发放,签字领取。她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自2014年11月起,公司每月扣押金200元。
      2014年10月份,她发现怀孕,2015年1月23日至6月21日期间遵医嘱保胎休病假。她在保胎休病假期间按时邮寄诊断证明原件给公司,公司在病假期间未支付她病假工资。她在2015年6月22日入院待产,次日剖宫产女婴,产假期间为2015年6月22日至10月14日。公司按照每月3476元的缴费基数为她缴纳了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的生育保险。
      她2015年8月12日收到公司邮寄的《辞退通知书》,最后出勤日期为2015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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